明朝承宣布政使司 l!^+Xeg~
前身為元朝的行中書省。朱元璋攻下集慶之後自領江南行中書省;韓宋龍鳳四年(1358年)在婺州設中書分省,之後每攻掠地方即設行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變更地方行政區劃,將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書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與左右丞,將行省參知政事改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行省左右司為經歷司。原行中書省職權至此分割為三,布政使司專責民政事務。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為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名稱。南京(南直隸)不設承宣布政使司,由中書省直轄,故名「直隸」。 OD\F*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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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後撤廢中書省,京師(南直隸)及全國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屬於六部;布政使品秩改為從三品、參政從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設左右參議,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設布政使一人,成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設雲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為從二品。建文年間將布政使降為正三品,並裁減為各一人,明成祖恢復舊制。永樂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為「行在」,撤銷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設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設貴州布政司(布政使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國除了北直隸、南直隸之外,定為十三布政使,通俗稱為「兩京十三省」[2]。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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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宣德年間開始出現臨時任制、軍事性質的總督或巡撫,如無特別授權監理糧或監理刑名則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職權。自明初到正統年間,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進入中央為尚書、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後布政司地位下降,沒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7-u['n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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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其下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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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使司左右參政(員額不定),從三品。 WFTXSHcG
布政使司左右參議(員額不定),從四品。 &rmXz6F
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督糧道、督冊道、分守道。 CC<(V{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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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一人,從六品。 {#,eD
都事一人,從七品。 f0lpwwe
照磨所 6|Qg=4_FHt
照磨一人,從八品。 {Hu@|Q\~&
檢校一人,正九品。 8NJxtT~0c~
理問所 DN GXp5I
理問一人,從六品。 oieJ7\h]m
副理問一人,從七品。 fQkfU;5
提控案牘一人。 T|%pvTIe
司獄司司獄一人,從九品。 BIk0n;Kz<L
庫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P"%QFt,
倉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S /kM#
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織染局大使各一人,從九品、副使各一人。 ]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