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文献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研究者只有借助更谨慎、更细密的逻辑分析,才有可能更接近“历史现场”。
jZ'y_ 残本《钦定例案》是香港中文大学卜永坚于2009年探访安徽时发现的。据卜先生推测,该书当刊行于嘉庆十年至十四年(1805—1809)间。卜先生发表了《从“葬实仆真”到“一体开豁”以徽州婺源余姓的〈钦定例案〉为中心》(以下简称“卜文”),对《钦定例案》的刊行时间、内容、人物族谱等内容进行了初研。但自《钦定例案》刊布以来,笔者还未曾见有相关研究跟进。
Q&rf&8iH 残本《钦定例案》 3xW;qNj:!l 《钦定例案》为清代徽州婺源县北部沱川乡的余氏宗族所刊,记载了明清时期余姓与葛、胡二姓长达三十余年历经县、府、布政司、按察司、巡抚、总督等衙门六个回合诉讼的纷争,其核心是葛胡二姓试图摆脱余姓“世仆”身份。据卜先生初研,在最后一个回合,余泽山二度京控(按:指超越地方衙门径直向京城都察院申诉,又谓“越诉”),重申葛胡二姓为余姓世仆。都察院收到余泽山京控状纸后,就与此案有关的世仆开豁(按:指豁免世仆为良)问题,向清仁宗请旨定夺。嘉庆十年,礼部尚书奉旨,就此案发表意见。令人遗憾的是,《钦定例案》残缺,我们无法知道礼部奏折关于此案的具体意见。卜先生分析认为,礼部奏折的意见,是偏向余姓,反对葛胡二姓开豁。其证据有二。
qdn\8Pn 一、都察院反对葛胡二姓开豁的立场早已表露无遗。左都御史英善的上奏请示:
$E^#DjhRQ3 臣等查佃田葬山、不准开豁之例,原为徽、宁、池三府佃仆,自其先世服役已久,祖宗俱葬田主之田,受恩尤重,是以特设专条,载入例册,永远遵行,初不关身契之有无也……而葛、胡两姓之祖宗,现葬其山,即无论为佃为仆,均系不准开豁之人。
k?.HW?=zy 但毕竟这只是都察院向清仁宗请旨定夺的“请示”,最终结果如何,据此尚不足以做出判断。
>4d2IO1\ 二、从礼部奉旨回复都察院请示的奏折来看,胜诉应属余姓:
-(n[^48K 葛胡二姓,既据前督臣审明:佃余姓之田,葬余姓之山,属实。且据呈出原册,称葛胡两姓世与余姓仆人结婚,其出身微贱可知。前督臣议以仍供余姓春秋祭祀之役,实为存名分起见。
(BC3[R@/l 这一证据的证明力更弱。首先,由于《钦定例案》残缺,这份奏折并不完整,只能窥探部分内容,而做出实质判断的文字则无可见;其次,从奏折可见的文字来看,其“佃余姓之田,葬余姓之山,属实”等内容,是礼部对都察院审明事实的肯定,是一种平允的表述,看不出倾向于余姓的口气,但据此还并不能推断最终的结果是余姓胜诉。
`d=$9Pi 胜诉应属于葛胡二姓 1Tn!.E * 与卜先生相反,笔者认为最终的胜诉应属于葛胡二姓,理由如下。
VI%879Z\e 一、《钦定例案》虽有文字散佚,但序言部分却相对完整:
+w/Ax[K 诬陷余姓,经孔县主审实,又奉抚县提审,照律科罪。节蒙督宪费大人亲讯,咨部断令葛胡二姓照例不准开豁。乃臬宪牌示婺源县,准其报捐应考,致余泽山复以例、示两歧等事,赴京呈控。蒙都察院照例提奏,奉旨着交礼部查明例案,妥议具奏。又蒙礼部奏定世仆。奉旨:“依议。钦此。”
)o[ O%b 这交代了该书的编纂初衷和葛胡二姓的讼争过程等信息,但对余氏“赴京呈控”的结果如何,却只字未提,只说“蒙都察院照例提奏,奉旨着交礼部查明例案,妥议具奏”,模糊不清。卜先生认为“这大概是因为清廷对于世仆开豁的态度越来越开明,局面对于余姓越来越不利,所以《钦定例案》只好含糊其辞”。这实际上暗示了余氏京控的结果是以失败告终。如果最终是余姓胜诉,那这本为余姓所刊“完全站在余姓的立场上”的书,何故对这来之不易的胜利在基本完整的序言中竟只字不提?
\n850PS 二、当时落后腐朽的佃仆制已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清统治阶级多有察觉,于是雍正五年四月发布圣旨,明令开豁。附着于圣旨的,是四项具体规定,其中一项是“至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家主豢养者,盖不得以世仆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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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纸质的文契和现实的豢养关系是证明主仆关系的两大关键证据,而恰恰是这两大证据,余姓都不具备。首先,葛胡二姓早已“不受家主豢养”。其次,余泽山第二次京控的状纸已经承认,“身契作为故纸,因此年久遗失”。考虑到清代徽州社会具有的浓厚的契约意识和成熟的“法治观念”,纸质身契证据的遗失,对余姓来说是个致命的弱点。
5(MWgC1 虽然雍正六年徽州府衙门设立了只要“葬主山、住主屋、种主田”仍算世仆的新规定,使雍正五年的佃仆开豁谕旨事实上成了一纸空文,且余姓对此也是“心领神会”,对卖身契一事轻描淡写,严格遵守官方规定,精心罗列了葛胡二姓葬主山、住主屋的证据,似乎胜算在握,但该案的特殊性在于:经过两次京控,其已惊动了清廷,皇帝关于世仆开豁的谕旨被地方曲解甚至架空的可能性已经完全不存在。笔者大胆断定,因为关键证据不足,礼部奏折回复的内容,必定是余姓败诉。
? 9i7+Y" “一体开豁”是大势所趋 Bh*~I_T a> 从历史发展的背景来看,余姓的败诉也是必然。明清时期的佃仆制度以徽州、宁国地区最为盛行。仅在礼部奏折回复四年之后,嘉庆十四年清政府再次下旨开豁徽州世仆。道光五年又一次下旨开豁徽州世仆。自此后,徽州的佃仆制终于日渐衰落。卜先生亦提及,徽州地区由于大量世仆讼案所造成的“讼累”,令官府力不从心,烦不胜烦,因此其“索性放宽开豁世仆的条件以减少诉讼”。
76)(G/ 基于如上分析,笔者认为,卜先生的“礼部也应附和都察院、支持余姓的指控、反对葛胡二姓开豁”、“清仁宗的最高指示,大概也就是依议准奏而已”之推定是值得商榷的。卜先生认为,从反映法律实际运行状况的文献入手,是“走向历史现场”的捷径,这是很有道理的。但笔者同时认为,在文献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研究者只有借助更谨慎、更细密的逻辑分析,才有可能更接近“历史现场”。
| qHWM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
陈艳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