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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海三代设籍定居近百年之坐落苗栗县通霄镇内湖段一九六地号土地……祭祀公业余金崇公尝管理人余荣爵……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决 "Mhn?PTq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九三五号 h72CGA| 上 诉 人 张平见 /,UnT(/k( 被 上诉 人 苗栗县通霄地政事务所 aB?usVoS y@<2`h 代 表 人 邱宏宗 2#r4dr0 右当事人间因地上权登记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九十年二月六日台中高等行政法 /-G_0A2wF 院八十九年度诉字第二○三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U+@U/s%8 主 文 PP>6 上诉驳回。 ^|]Dg &N. 上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XWyP'\ 理 由 fe,6YXUf 本件上诉人在原审起诉主张:上诉人自民国六十七年承购余清海三代设籍定居近百年 ~rJG4U 之坐落苗栗县通霄镇内湖段一九六地号土地(下称系争土地),已就系争土地有二十 n2hV}t9O 年以上和平继续占有,而有因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之权利。又若属租地建屋本即有行 fyA-*)oHv 使地上权之意思,而有请求设定地上权之权利,故租地建屋二十年以上和平继续占有 mpMAhm: 他人土地,亦有申请地上权登记之权。是上诉人于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依法向被上诉 y{>f^S< 人申请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被上诉人仅依系争土地所有权人祭祀公业余金崇公尝管 Qop,~yK 理人余荣爵提出异议所附之民事判决,并未依法审查或调处即驳回上诉人之申请,违 .t5.(0Xk[A 反内政部八十二年九月十日台八二内地字第八二八○八七一号函释及土地登记规则第 <\u3p3"[4 一百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原再诉愿决定递予维持,均有违误等情,求为撤销原处分及 #e|o"R;/` 原再诉愿决定之判决。 {;c'@U 被上诉人则以:上诉人于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申请测绘系争土地地上权位置图,并于 C,Nf|L((6 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申请时效取得地 N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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