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国刚 M-e!F+d{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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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OINM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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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古时代的家庭形态具有复合式特征。它具体表现为“户”与“家”的二元制形式。一户未必是一家,而一家又往往不只一户。这使我们依据户籍文献,按照西方社会学的家庭分类标准,对古代家庭结构所作的分析前功尽弃。唐代复合型家庭关系可以大别为两种形式:“同居共活型”和 “同籍别居型”。中国古代亲族之间的经济、财产和政治、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二元式复合型家庭结构乃是常态,而非变态。大多数家庭在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出现“同籍别居”和“同居共活”的复合式结构。官府这方面的政策,不仅有防范赋税流失的意图,也有鼓励亲属互助,建立自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na#E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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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唐代 家庭 家族关系 人口结构 OL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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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学关于家庭类型的划分,一般使用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概念。例如,把由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的家庭称为核心家庭;夫妇与子女及父母组合在一起,构成三代直系血亲关系,被称为主干家庭;联合家庭是指两个以上的兄弟各自的核心家庭组合在一起;主干—联合家庭则是在祖父母之下,还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各自的核心家庭组合在一起。这种家庭分类方法的好处是,它使家庭关系的结构简单明了,便于说明不同家庭结构下的财产关系、人际关系等。在核心家庭中,就没有主干家庭那样复杂的婆媳关系;在联合家庭里,则少不了妯娣之间的纠纷。 CoD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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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用这种概念来分析古代的家庭结构,往往有窒碍不通之处。这首先是因为现代经济生活简单明了,古代的经济社会关系却复杂得多;家庭形式及其内部关系也远为复杂。而中国古代的家庭关系又更是复杂。也就是说,无论从空间领域(中国)来看,还是从时间范围(古代)来看,现代西方社会学的家庭分类体系,都不完全能够解释和说明中国中古时代的家庭形态的复合式特征。 K QX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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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复合式家庭特征,首先表现为“户”与“家”的二元制形式。一户未必是一家,而一家又往往不只一户。这种情况导致我们依据现存户籍文献,利用西方社会学的家庭分类标准,对古代家庭结构所作的分析前功尽弃。例如,有学者对敦煌地区的户口进行统计分析后,得出结论说,该地区核心家庭为52.4%,主干家庭为16.7%,两者相加为69.1%。但是联合家庭也有18.3%。亦即有接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兄弟同财共爨的现象。但是,当我们不能肯定那些表面上登载于一个户籍下的人口,并不是同居合活的一家;或者那些实际上共同生活的一家人其实登载于不同的户籍的时候,我们又如何去相信这些统计的家庭类型反映了实际情况呢?本文试图通过文献材料和出土文书材料的分析,揭示中古家庭形态的复合形式及其意义。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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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概念的法律释义 %;yDiQ !+
二、“同居共活”的复合家庭模式 F(>']D9$.
三、“同籍别居”的复合型家庭模式 -fw0bL%0
四、提出复合式家庭模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