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 ,I7E[LU
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 TV<'8L
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 C69q&S,
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 QIB\AAclO
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K-~fA%kt?
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 XWUWY
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 eZSNNgD<:
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 *QwY]j%^
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 `V`lo,"\
秦汉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 L;*ljZ^c
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 :+qF8t[L
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 Ove<mFI\
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 Tw""}|] g
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g\ 8jq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 ^G4Py<s
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 8n'B6hi
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 M_"L9^^>N
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 w8MG(Lq1"
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 ,1 [q^-9
州部设刺史 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 "uaMk}[ <!
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 GBRa.;Kk
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 #vti+A~n,4
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 @GdbTd
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 7Rd'm'l)
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 >zXsNeGQR
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 7?GIS '
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 TFkZp e;
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 r76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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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 \=:~ki=@B
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 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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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 }\\KYyjY
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 1个 n%-R[vW
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 /OLFcxEWh
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 @~!wDDS
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 ;<Ar=?
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 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 Xejo_SV&?
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 ts\5uiB<%
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 jQ2Ot <
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 ]P.'>4
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3sT,M,S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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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 ;<&*rnH
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 SxOC1+Oy
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 * @ 3Ag(
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 `uOT+B%R
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 Uwf+
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 gG0!C))8
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 y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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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 0)Uce=t`
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 jyZ (RB
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 HVi'eNgo
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 ff]6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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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 ,]|#[ 8
成。 dMh:ulIY>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 i6^twK)j
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 2人为副;改 2GP=&K/A
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 F0GxH?
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 X3{G:H0\p
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 \d6C%S!
中丞 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 U bXh,QEG*
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 E%yNa]\P
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 ap.K=-H
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 :y+2*lV
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 xqeyD* s
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 hW%TM3l}
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 U\ ig:
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 iIvc43YV%
(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 1人(先后称为按察 NokU)O ;x
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 ;%B(_c
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 +Jlay1U&
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 JUsQ,ETn
判案件。 &c` nR<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 g%ndvdb m
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 &D>G8
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 T] R|qlZ
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 S$f9m
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 <>n0arAn
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 GSY(
(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KLU-DCb%
宋代 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 _ ?TN;
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 )) Zf|86N
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 7WZrSC
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 ylUrLQ\
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 Y}@&h!
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 9 ^o-EC!_
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 Z<U6<{b
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 SD#]$v
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 zh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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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 m 2-Sx
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 1h(0IjG8
审理。 }p=Jm)y
元代 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 %mL-$*
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 ]I-Z]m"
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 I6~pV@h^=
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 sfLMkE
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 hp8%.V$f
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W>!_|[a
明代 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 NxSu3e~PS
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 nYWvTvZ
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 b:=TB0Fx?n
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 110人,负责具体监 $\b$}wy*
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 3VuW#m#j
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 iY`%SmB
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9 Yx]=n
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 [(o7$i29|%
“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 ;GVV~.7/
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KQ`qpX^d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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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 |?Frj
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 48jVRo
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 PlF87j (
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 Y7#-Fra0W
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 ^Y u6w\QM
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 '; = f
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 TT50(_8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 v^)bhIPe;
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o!KhF:[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 ?."&MZ
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 %FS$zOsgGK
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 CT KG9 T
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 L KCb_9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 f6_];]yP
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 (RUT{)p[
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 1iX)d)(b
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 DHw&+MY
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 %.<H=!$
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 o]ag"Q
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 4-kZJ\]
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 LAP6U.m'd
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N%7{J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 yMZHUd
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 Fhv2V,nZ<
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 [L6w1b,
销。 (=16PYs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 lJzl6&
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6AvHavA^Y
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 KQld YA|m
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 z305{B:Y
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 g7CXlT0Q6
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 v)f7};"z
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 GIftrYr
也不乏其人。 F52B~@.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 tf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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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 DjCx~@
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 D H^T x
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 k$Rnj`*^
“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 !&]z*t
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 c 5`US
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 x.$1<w64t
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 LH]CUfUrUE
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Ulqh@CE)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 hPdx(E)8!d
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 tkuc/Z/@
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 u/AT-er;
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 \gccQig1CJ
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 b; 9n'UX\
(《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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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 <fM>Yi5
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